10月30日,湖南大四女生小邓在华山西峰观景台坠落山崖身亡。家属称,小邓坠崖处护栏高度过低,景区应承担全责。景区则回应称,小邓一直在拿手机自拍直至坠崖,景区已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无责。同意给予家属4万元人道帮助。
在游览过程中,小邓一直在同学群里分享自己拍摄的照片,直至坠落山崖失去联系。1天后学校报警并通知家属,确认小邓已经在华山西峰坠落山崖。经警方确认,小邓在华山西峰坠崖死亡,小邓的家属和学校老师在派出所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
家属要求景区负全责
家属以事发处(海拔米)仅设高60cm的铁链护栏,现场保安未对游客尽到提醒制止义务,及事故发生后景区未及时采取搜救措施为由,要求景区为此次事故负全责。
景区方认为已尽到义务,出于人道主义愿出4万元帮助金
景区方面称,在小邓坠崖的区域,有两名工作人员提醒过每一位游客要注意安全,发生这样的意外是小邓一直自拍,造成身体重心失衡后坠崖,直至意外发生时小邓都在自拍。景区方没有责任,同意给小邓家属4万元人道帮助金。
景区栏杆应该设多高?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山林景区栏杆的硬性要求。建设部颁布的《公园建设规范》,适用于公园栏杆: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护栏设施应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而且要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但一般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超过40厘米,意为:不许踏入这边的区域。
景区应设立哪些安全保障措施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在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的同时,也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除了需要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也要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给予游客提示、告知、警告等。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不到位或涉侵权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置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未来(外界、第三者)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适当有效的预警、指示、通知和保护,以防他人遭受损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注意义务、被告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旅游景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就是要确定旅游景区在何种情况下会对旅游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旅游景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游客也可提起侵权起诉景区。
景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犯错时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来源:人民法治网综合凤凰周刊、《旅游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作者:杨晓红)等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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