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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3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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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平谷石林峡景区发生一起男童缆车坠落事故。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判令其赔偿近40万元。此前报道:男童独自坐上缆车,从10米高坠下!

年10月3日10时许,6岁男童小华(化名)和外公一起在平谷石林峡景区游玩。家属称,二人交费搭乘缆车,但被告工作人员把孩子带进缆车后,拒绝外公同时乘车,并启动运行缆车。

后缆车突然停止,由于工作人员未将缆车门关闭导致孩子从距离地面约10米高的缆车内滑出坠地,致身体多处骨折。

此后,医院急救。去年9月27日,小华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九级和十级两处伤残。小华家人要求景区赔偿护理费等共计元。

庭审时,石林峡公司代理人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说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因为孩子外公对造成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代理人说:

当时祖孙二人步行至如意苑索道中间站时,欲坐索道下山,由于小华年龄小,不敢乘坐,但其外公坚持让孩子乘坐。景区工作人员考虑到安全因素,建议二人改乘下一个吊篮,但孩子外公不听劝阻,仍然继续将孩子抱向前一个吊篮内,眼看吊篮即将出站台,此时孩子已经坐入吊篮,但其外公未能及时坐入吊篮,孩子因胆子小,拽着外公不撒手,从而导致孩子滑落受伤。在场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危险,一人立即抓住孩子外公,另一个工作人员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为工作人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才避免孩子外公也滑落站台。

而且,事故发生后,景区积极组织救治,并在住院期间,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据悉,事故发生后,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事故进行了立案调查。

外公在调查中否认孩子在乘坐缆车时有挣扎、抗拒的行为。

负责乘客上下缆车的景区员工刘某在调查时陈述:

景区有上下轿厢由两侧上车的规定,也有标线;因同事张某准备去打饭,所以当时由自己一个人负责,让孩子及其外公从同一侧上缆车;中间站主要为老弱病残及特殊情况的人乘坐,如果乘客有需要景区会放慢车速,但孩子亲属没有要求减速;可能因缆车停下时轿厢晃动,门又没关上,孩子掉下去了……

负责站台服务工作及开关门的员工张某认因吃饭离开站台,其陈述:

没有让孩子及其亲属从两侧上车,原因是自己去旁边帮着看有没有空车,而且觉得孩子外公把孩子一抱就上去了,而且孩子不让别人抱,只让他外公抱;事发时,自己着急按错按钮,缆车未及时停车。

两名员工都表示对孩子和大人进行了安全提示,并进行了劝阻,但是遭到孩子外公拒绝。

另外,根据景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记载:对于特殊人群(老人、孩子、残疾人士等)乘坐索道时,要求工作人员给予特殊照顾;上下索道时,要慢速行驶扶好乘车游客;如果是抱着孩子的旅客,应该采取大人上车,再由工作人员将小孩交给大人的工作流程。

报告确认:

站台服务人员刘某,未按规定在遇到两名游客乘坐索道时,安排游客在“上车起始线”两侧分别上车;张某未按要求站在上车区域提供服务。站台服务人员也未按规定要求,在遇到特殊人群乘坐索道,在上下索道时控制索道慢速行驶。孩子与其外公在站台上车过程中,外公未能及时将孩子整个身体完好抱上吊篮内,导致孩子惊慌发生推阻,而吊篮运行到达“上车禁止线”标线处时,外公未能上车成功,孩子也未能下车。事发前,张某未在其岗位,未及时按下紧急停止按钮。

质监部门得出事故责任:

石林峡景区对如意苑索道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中间站站台服务人员脱离岗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职尽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孩子外公未及时将外孙整个身体完好抱上吊篮内,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景区内的缆车票,双方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乘坐缆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而被告却在原告乘坐缆车过程中,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工作人员缺岗,指引上车错误,突发情况下设备操作失误,最终导致原告从缆车上滑落,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7元,其中被告已给付.63元,尚欠.14元未付。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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