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年7月3日)
3.3发明构思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发明构思一般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发明构思一旦提出,则会指引发明人去选取具体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完成发明创造。就专利或者专利申请而言,发明构思通常是指发明人在面对自身所认识到的现有技术(往往是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的解决思路。
发明构思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至关重要,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不仅表现在技术手段的选取上,而且会蕴含在发明构思的提出中。在判断技术启示的环节,应充分考虑发明构思。并且,在把握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的同时,亦应通过理解现有技术找到其发明构思。
在第号无效决定(.X)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保护一种针对留竹青竹*的圆弧状竹材的展平方法,专利权人将其发明构思概括为:在将圆弧状的竹材展平的过程中,采取“以裂治裂的思想”。在此“思想”指导下,涉案专利在圆弧段竹*表面施加分散的、不连续的点状“分散导裂眼”,该“分散导裂眼”具有扩展竹材内壁、分化和吸收径向应力,防止形成连续的裂纹、提高强度和韧性的有益效果。证据1公开了一种竹筒展平装置,其发明构思在于:对一筒竹子纵向上同时施力,通过辊齿在竹筒内壁垂直挤压纤维,产生横向力,迫使竹筒展开,同时阻止细微裂纹扩展,所述的辊齿可在竹*表面形成通长的三角形凹槽。请求人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辊齿做成分散状。决定认为:证据1施加的是连续三角形凹槽,而涉案专利施加的是不连续的导裂眼,但从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发明构思考虑,两者技术方案在实质上有很大区别。没有证据显示在竹材展平过程中施加不连续的导裂眼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涉案专利中的“分散导裂眼”除具有现有技术的优点外,还具有“强度是相对在竹材表面加工通长三角槽的方法而言,有极大的提高”的技术效果。可见,两者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证据1未给出获得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发明构思决定了发明进行技术改进的途径和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的构成。与发明采取的构思迥异、甚至工作原理相反的现有技术通常难以否定发明的创造性,其原因在于,在判断能够将区别特征应用于这样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考虑二者在发明构思方面的差异是否带来技术结合的障碍。
在第号无效决定(.2)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均涉及童车刹车装置,二者都是以踏脚组件可直接带动车轮上的刹车销插入或退出刹车槽来实现刹车与解刹;但权利要求2与证据2带动刹车销动作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手段均不相同。涉案专利中带动刹车销动作的是往复转动的斜面结构,进行刹车和解刹时需要向相反的方向踩动刹车踏脚和解刹踏脚中的一个,所以该童车刹车装置具有相互固定的刹车踏脚和解刹踏脚,以便于向两个相反方向的操作。证据2的童车刹车装置带动刹车销动作的是单向转动的棘轮装置和凸轮装置,不论是刹车还是解刹,踏脚的转动方向相同,只需向同一方向踩动踏脚,因此设置的是一个踏脚,仅使用一个踏脚即可实现刹车和解刹,无需设置与该踏脚固定连接的另一个踏脚。决定认为,权利要求2与证据2采用了不同的发明构思。证据2中仅使用一个转动杆52(踏脚)即可实现刹车和解刹,并无必要设置与该转动杆固定连接的另一个踏脚,且转动杆与棘轮机构配合,在刹车和解刹时转动杆的转动方向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理由想到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与转动杆52固定连接的另一个踏脚,以实现在刹车和解刹时使转动杆向相反方向转动。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尽管在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且产生的是相同的技术效果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定为提供一种解决已知问题的替代方案,但是,对于属于替代方案的发明,却不应仅因其解决的问题、产生的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同,就直接否定其创造性,仍然应当就发明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在面对相同的技术问题时采取的发明构思和选取的技术手段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来判断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号复审决定(.8)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抑制HCV复制的活性的化合物,所述化合物是N-{4-[2-叔丁基-4-(6-甲基-2-氧代-1,2-二氢-吡啶-3-基)-喹唑啉-7-基]-苯基}-甲磺酰胺等4个具体化合物或其可药用盐。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是2-氨基-4-[(N-4-氯苄基氨基甲酰基)-哌嗪-1-基]-6-(4-氟苯基)-吡啶并[3,2-d]嘧啶,该化合物同样具有抑制HCV复制的活性。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抗HCV病*的化合物。虽然涉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均用于抗病*,其技术效果也并无差异,但是,由于涉案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以喹唑啉为母核结构,通过选择2-、4-、7-位上取代基来获得具有良好的抑制HCV复制的活性的化合物;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在于以吡啶[3,2-d]并嘧啶为母核结构,通过选择4位以及其他取代位置的取代基来获得具有良好的抑制HCV复制的活性的化合物;可见两者的发明构思明显不同。并且,涉案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的结构存在以下区别:①二者的母核结构不同;②母核上的3个取代基不同;③母核上取代基的连接位置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进行上述结构替代会获得同样的抗病*活性的教导,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缺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基础上进行结构改进获得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动机。
3.4准确把握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3.4.1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认定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现有技术文献时,除能够获知文字记载浅层的字面含义外,还应当能够基于文字记载理解到现有技术深层传递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信息的认定应当力求准确,既不应肤浅,也不应过度。
在第号无效决定(.3)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用作防火隔热卷帘的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相对于附件3的改进在于在卷帘中部设置金属铝箔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产生耐火温度达℃以上、耐火极限时间达4小时的较好防热辐射性能且高温强力高。附件6公开的内容是:抗热辐射是铝箔层的基本功能,铝箔层也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建筑保温墙、耐火材料等诸多领域,但是铝箔层用作耐火材料时能够耐受的温度为℃,耐火时间为8分钟。决定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附件6公开的内容后,读出的信息仅为铝箔是一种反射绝热材料,可以与其他材料一起组成复合绝热材料,但附件6并未给出铝箔能够解决耐火温度在℃以上、耐火极限时间达4小时的技术教导。
对现有技术公开技术信息的认定还应注重全面客观。如果现有技术出于评价优劣的目的对多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研究,则在